四、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的治安管理,依法保障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人身权益和合法财产不受侵害,严厉打击滋扰市场秩序的不法分子。改进户籍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个体、私营经营者按现行规定办理当地有效的城镇户口。对个体、私营经营者开办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特种行业,积极给予指导和督助。对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前往边境地区、港澳台地区或出国的,只要符合条件,由个体劳动者协会或私营企业协会签署意见,公安机关应及时予以批准。
五、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个体、私营经营者实施卫生监督与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统一发证和年检收费标准。对私人诊所、私立医院、要按国务院颁布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管理。要切实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饮食行业、药品生产经营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其产品或服务的卫生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六、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坚持先证后照的登记程序,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的运输户。为支持个体、私营运输业的发展,凡具备开业经济技术条件的个体、私营车船运输业户,经批准均可经营水路货物、旅客运输、客货联运、货物托运、客运代办、货物包装、仓储理货、存车(停车场)等公路运输服务业,鼓励公平竞争。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放宽政策,简化审批手续。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参股、入股和投资等方式与国有、集体企业联营,兴办股份制企业;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放宽经营范围,根据行业的特点按中类或大类核定经营范围。允许申办私立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及私营广告公司;允许从事房地产业、信息业、代理行、交易行等行业的生产经营。进一步放宽私营企业名称核定条件。制止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财产进行“赎买”、“平调”等随意改变产权关系的错误做法。坚决清理“挂靠企业”。
八、凡从事农机维修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培训,检审后上岗。对从事一般农机维修的,可先领取营业执照,后培训、定级、发证。对上公路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必须领取《临时营业执照》,做到无牌不能上路,无证不能驾驶,无照不能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