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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水利基础产业的决定

  12、按照“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一般国有工程由受益县(市)负责经营管理;跨县(市)受益的工程,可由主要受益县(市)或由上一级建立管理机构管理,但受益县(市)政府必须分担工程的正常维修、除险、加固、大修和更新改造所需的经费。要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13、今后对新建、续建、加固或更新改造等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在规划设计时就要把这些设施按规定的标准列入概预算中。各级主管部门在审批工程概算时要充分考虑这方面的需要,不得因工程投资紧而减少这方面的投入,否则不予审批。
  14、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国有水利工程的产权代表,分级管理国有水利资产。1995年底之前要全面完成全省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和水利行业的清产核资工作,逐步建立起水利资产的保值增值机制。对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积极搞好开发经营。
  15、在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对我省现有的骨干水利工程,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股份制试点。对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工程管护范围内的土地和水面,水土保持治理区的荒山等经营使用权,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租赁或有偿转让,以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16、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要重新核定水利工程水费标准。今后新建水利工程水费标准应按价值规律核定。
  1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水费、水资源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等,要坚持标准,足额征收,并切实管好、用好。
  18、小水电的管理继续实行“自建、自管、自用”的方针,尽快建立和完善“发、供、用”统一的管理体制。大电网要鼓励支持地方小水电上网,严格执行上网电价;大电网提取的电力建设基金中的地方小水电上网部分,要返还地方,用于发展小水电。
  19、各级财政部门在资金上要积极支持水利部门,重点扶持效益好的水利综合经营项目,有偿投放,滚动使用。在农业综合开发和粮专资金中,也可以安排一些水利综合经营项目。
  20、对各级水利部门兴办的综合经营实体和生产基地等,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平调上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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