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大江大河治理的骨干工程、跨省和跨地(市)边界重要工程的建设,除国家支持外,省、地、市、县都要落实分担的配套奖金;一般重点工程,主要由受益地区和部门落实资金,省酌情给予补助;跨县(市)的工程,一般按受益情况分摊投资,联合兴办;县(市)内的工程,原则上由所在县(市)筹款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主要依靠集体和农民集资、投劳兴办。
5、省级水利基本建设的投资规模,从1995年起在1994年的基础上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省级水利事业费也要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各地、市、县、乡财政预算每年都要安排水利建设专项经费,并与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省切块包干到各县(市)的农水经费必须如数兑现。
6、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防汛抗旱及水文测报设施现代化建设,在安排基建投资时要适当增加这方面的投入。从1995年起,各地必须把防汛、岁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7、县及县以上各级政府要按照《
农业法》的规定,建立水利建设专项基金。鉴于我省水利建设任务重,财政又比较困难,省政府皖政[1992]83号文件决定开征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延到“九五”末。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持标准,及时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
8、各级金融组织要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积极组织资金,支持水利建设和发展水利经济。水利部门可以从基建投资和农田水利事业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贷款贴息。要积极探索利用外资、发行水利债券、合资、独资、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合作兴办水利、水电工程的途径。
9、建立和完善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制度。每年每个农村劳力要保证完成20个劳动积累工,也可以实行以资代劳。有条件的地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劳动积累工数可在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的前提下适当增加。要从国家规定的农民合理提留中,每年拿出不少于20%专项用于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或配合国家投资。
10、对利用以工代赈、商品粮基地建设、黄淮海平原农业综合开发、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扶持粮棉大县资金、农业引用外资等资金建设的水利工程,必须服从水利部门的统一规划,由水利部门审查,分级组织实施。
11、根据不同工程类型和效益,对水利资金可以有偿使用,滚动周转,继续用于发展水利产业。
三、加强经营管理,逐步走上良性运行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