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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的决定

  17、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不断完善和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实行科技人员直接从履行技术合同的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酬金制度。企事业单位从实施科技成果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完成科技成果的个人,具体比例仍按省委、省政府皖发[1992]15号文件执行。对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实行重奖,授予荣誉称号。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学研究、攻关项目的科技人员,可从项目经费中划出一定数额作为岗位津贴。对从事技术开发、科技服务的科技人员,实行联系其创造的经济效益计算报酬的办法。要大胆地把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选拔到重要的科研和管理岗位,加快跨世纪科技人才、经济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
  18、认真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19、建立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企事业单位自筹和吸引民间、海外资金等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化科技投资体系,逐年提高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省和地方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1%。科研事业费财政拨款的增长率应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率。商业性银行新增贷款规模中科技贷款比重要达到9%以上,政策性银行的贷款对科技项目要实行政策倾斜。企业技术开发费可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提取比例为:一般企业1-1.5%,科技先导型企业2-3%,高新技术企业3-5%。
  20、为加快科技经济一体化的步伐,今明两年省财政增加拨款3000万元,作为实施“三个百亿元工程”的启动资金,具体办法另行下达。省属科研单位的基本建设,重点实验室、重点中试基地的建设,由省科委和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省计委统筹平衡报省政府审定后,列入省基本建设年度计划。为增强企业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科技开发中承担风险的能力,省和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筹建科技风险开发公司,重点支持科技经济一体化项目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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