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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地市党政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

  1、城市分类
  经中央批准,我省10个地级市分为两类。一类市2个:合肥市、淮南市;二类市8个:蚌埠市、芜湖市、马鞍山市、安庆市、淮北市、滁州市、铜陵市、黄山市。
  2、机构设置
  党政机构限额:一类市为55个左右,二类市为50个左右。在机构限额内,必设机构按中央编委中编[1993]4号文件规定设29个,其中市委工作机构7个,市政工作机构22个;因地制宜机构,由各市在机构限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按照党章规定设置,与市监察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在机构限额以外,一般不设部门管理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经省批准可设置少量部门管理机构。
  市委工作机构称部、委、室,市政府工作机构称委、局、室。工作机构中的内设机构称科、室。党政工作机构为正县级建制,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县级建制,工作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的内设机构分别为科级和副科级。
  3、人员编制。
  一、二类市机关行政编制按综合指数和所辖县(区)数核定。其中一类市机关行政编制按全国同类市低档编制数核定。
  党委机关、政府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的编制分配,按中央规定12∶77∶11的比例确定。
  市委、市政府领导职数为:市委书记1人,副书记2至4人,市委常委9至11人:市长1人,副市长3至5人,工作任务重、对外交往多的市,经省批准可增设1名副市长。市委、市政府各工作机构领导职数一般为1正1副或2副,少数综合性强、编制较多、任务较重的部门,可设1正3副。
  4、市辖区机构改革。
  市辖区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改善城市管理、搞好社会治安、发展第三产业、促进经济发展、强化社区服务的要求,转变职能,理顺市与区的关系,完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精兵简政,提高效率。各市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确定所辖区(含街道办事处)的机构设置,并在省核定的市总编制数内核定其人员编制。
  三、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机构改革
  地市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的机构改革,待中央关于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的机构改革方案下达后组织实施。
  地市法院、检察院等政法部门的改革,主要是整顿某些部门的派出机构,精简超编人员,清理临时人员,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充实基层,加强第一线工作力量
  四、机关富余人员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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