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地市党政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
(1994年8月12日 皖发〔1994〕10号)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7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1994]5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地、市(地级市,下同)党政机构改革实施工作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地区机构改革
地区党政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完善地区行政管理体制,按照派出机构的性质,把工作重点逐步转向监督、指导、检查、协调等方面;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大力精简裁并专业经济管理机构和职责交叉重复、业务相近的机构;弱化直接和微观管理职能,下放属于县(市)的管理权限,把属于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权放给企事业单位;理顺地区与县(市)的关系。
1、机构设置
地区党政办事机构设置限额为29~35个,必设机构按中央编委中编[1993]4号文件规定设19个,其中地委6个,行署13个;因地制宜机构,由各地在机构限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地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按照党章规定设置,与行署监察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在机构限额以外,经省批准可设置少量的部门管理机构,但要从严控制。
地委办事机构称部、委、室;行署办事机构一般称局、室;办事机构中的内设机构称科、室。地区办事机构为正县级建制,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县级建制,办事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的内设机构分别为科级和副科级。
2、人员编制。
全省各个地区机关行政编制(不含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部门,下同),按基础编制、所辖县(市)综合指数编制和辖县(市)数编制具体核定。
地委机关、行署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的编制分配,按中央规定15∶80∶5的比例确定。
地委、行署领导职数为:地委书记1人,副书记2至3人,地委委员9至11人;行署专员1人,副专员3至4人。地区各办事机构领导职数一般为1正1副或2副,个别综合性强、编制多、任务重的办事机构,可设1正3副。
二、地级市机构改革
市党政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要求及城市的功能和特点,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逐步建立健全对全市社会经济的宏观管理体系;加强对市场的培育和管理,逐步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搞好城市规划、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理顺市与县(市、区)的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