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调整木材经营税费。除国家和省批准收取的税费外,地、市、县自定的各项收费一律取消。今后新设的木材收费项目须报省减轻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审批,省以下无权自行审批任何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搭车收费。为减轻林农负担,育林基金由按第一次木材销售收入的12%征收调减为按10%征收,按2∶1∶7比例分别由省、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掌握;更改基金由按第一次销售收入的8%征收调减为按5%征收。同时,相应提高木材收购价格,以增加林农收入,物价、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调整水电费价格及返还比例。按照水电、火电同价的原则,逐步理顺水电价格和收益分配关系。皖西几大水库发电收入基数内返还库区的资金由原定每千瓦时0.011元上调至0.02元;超基数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由0.15元上调至0.245元,其提价部分70%返还库区,30%留民站用于生产建设。今后电价若调整,其返还比例也作相应调整。
(4)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从淠、史、杭灌区所收水费上交部分中40%返还库区、并附加10%的库区扶持金的政策,这项政策1995年后仍继续执行。返还的水费要按淹没土地的亩数分配使用。
(5)对贫困山区、库区采取休养生息政策,关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适当予以照顾。
(6)山区茶叶、蚕茧等农业特产收购资金,由农业银行予以重点保证。
上述征收的育林基金、更改基金和各项返还资金要列入专项,加强管理与审计,用于扶持山区生产,严禁挪作他用。
九、切实加强对山区工作的领导
山区扶贫开发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各级党委、政府要总揽全局,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山区扶贫开发工作的领导,经常深入山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帮助解决山区扶贫开发中的新矛盾、新问题。省里由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对山区工作的领导。
山区各级领导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发展山区经济、改变贫困面貌上;要按照省里制定的农村小康生活标准,全面制定本地振兴经济、脱贫致富的规划。建立干部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山区县可在县直机关推行包乡包村制度,实行脱贫致富目标管理,并作为考核提拔干部的重要依据。
山区乡镇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政绩显著的要给予奖励或记功。今后县级干部主要从实绩突出的优秀乡镇干部中提拔。如因职数或年龄限制,个别突出的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可享受副县级待遇;对长期在贫困山区工作并有突出成绩的少数正县级干部,经上级批准可以享受副地(市)级待遇,具体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研究制定。要切实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在村级组织中的核心领导作用,重点是选好村党支部书记。村干部报酬应同工作实绩挂钩,对政绩突出的村干部,可考虑从干部自然减员指标中予以转干。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村干部退休保险制度。
切实加强各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对国家和省里安排的以工代赈和各项扶贫投入,要坚持统筹安排、重点使用的原则,把扶贫资金的分配与项目开发、资金的使用效益直接挂钩,千方百计提高扶贫资金的经济效益。要继续抓好扶贫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发现问题,要认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