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管理的通知
(1993年8月16日 政办〔1993〕48号)
最近,省人民政府对非常设机构进行了清理调整,并下发了《关于省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皖政[1993]55号)。为巩固这次清理整顿成果,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规范审批程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凡已明确属于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或可由职能部门承担的工作,一律由有关职能部门承担,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可由有关主管职能部门牵头,或由分管副省长、副秘书长进行协调。
二、规范审批程序。对某项工作在一段时间内确需经常组织协调,且工作任务又无常设机构承担,非设不可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有关部门应专题请示,明确其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批文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统一办理。
三、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俟工作任务完成,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按上述审批程序办理机构撤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