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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条 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出具书面协议,确定持证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人弃权的,应出具经公证的弃权书。
  第十一条 原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无偿划拨给单位使用的房屋、政府代管的房屋、统建开发小区综合配套房屋和直管房由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申请登记;产权人下落不明或无合法代理人的房屋,由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 新建商品房屋由房屋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登记;违法建设的房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后才能接受产权登记申请;产权不清的房屋,暂缓登记。
  第十三条 房屋产权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办理产权转移、变更登记:
  (一)房屋发生买卖、转让、交换、分割、继承、赠与、析产和单位兼并的;
  (二)经批准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
  (三)房屋倒塌、焚毁或拆除的。
  第十四条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依法继承或人民法院判决的外,禁止产权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
  (一)在城市改造规划实施范围内的;
  (二)近期城镇建议征用动迁范围内的;
  (三)产权或他项权利设定存有纠纷的;
  (四)未按国家规定交纳税金的;
  (五)无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违法建筑的;
  (六)其它违法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的。
  本条第(一)、(二)项,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房屋产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以房屋的自然幢为申请登记单位,据实填报;一幢房屋属多个产权人时,则不受自然幢的限制,由产权人自行申请登记;填写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送交两份房屋所在地段的地籍图和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六条 房屋产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
  (一)原房产契证、土地使用证件和建筑许可证;
  (二)新建、改建、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件、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用地红线图和建筑许可证,其中改、扩、翻建的房屋,还须提交原房的产权证件;
  (三)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分割和析产的房屋,须提交市房地产交易部门核发的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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