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南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淮南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淮南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1992年7月13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产权产籍的变动情况,依法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筑的各类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
  第三条 城镇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应当维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房屋产权,是指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房屋产权产藉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产权登记与管理

  第七条 城镇房屋所有人应在房屋产权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设定的三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和转移、变更登记,经审查确认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因故不能按期登记的,可申请缓期一至三个月办理。
  第八条 全民和集体单位自管的房产,由产权单位使用法定全称进行申请登记。依照规定改变名称时,须在三个月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 私有房屋的登记,产权人应用户籍姓名,不得用化名;产权人不能亲自登记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登记;产权人系未成年或无行为能力人,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登记。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