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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13日)废止

淮南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1991年11月29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第一条 为了保护耕地,保证农业生产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系指为保证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本地区规划年人口增长对耕地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土地。
  第三条 下列土地,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
  (一)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油、棉生产基地;
  (二)高产、稳产农田;
  (三)农业名特优新产品生产基地;
  (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蔬菜生产基地。
  第四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综合区划、乡(镇)村建设规划以及城市规划、矿区建设规划相协调。对城市和矿区建设规划区以内的高产、稳产农田,可视建设进度分阶段地加以保护。
  第五条 基本农田实行分等级保护。保护区分为三个等级,划定等级的主要依据是:
  (一)农田的规模和条件;
  (二)农田的产量和产值;
  (三)农田的保护年限;
  (四)农田的水利、科技投入及其它基础设施的投入。
  第六条 一、二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城建、林业、水利、计划等部门及有关市辖区人民政府共同拟定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严格控制各类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乡(镇)村建设规划或城市建设规划用地,要充分利用空田地、荒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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