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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考试舞弊行为处罚规定[失效]

  (六)将准考证号码或姓名暴露在试卷装订线外的;
  (七)阅卷人员弄虚作假擅自为考生加分或压分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考务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擅自为考生涂改资格证件,为考生提供、制造假证明、假材料的,一经查实,除取消该考生本次所考学科的考试资格及成绩外,并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并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规定的校纪处分、行政处分的处理,由主考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根据情节拟定处理决定意见书,送当事人所在学校或单位执行。当事人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在接到处理决定意见书的二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报主考部门和监察部门备案。招不执行处理决定意见的学校或单位,由主考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追究该学校或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是考生的,同时取消该考生参加各类考试资格三年:
  (一)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威胁、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考生的;
  (二)对揭发、制止、抵制考试舞弊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进行报复的。
  第九条 对欺骗、引诱、胁迫未成年人为他人代考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当事人的罚款由考试主管部门收取,罚款全额由个人承担。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罚款由其监护人承担。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单据,并一律上缴财政。
  第十一条 本市高级中学、初级中学的招生考试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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