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南市建设市场管理规定[失效]

  严禁施工企业转包工程。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工期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统一定额标准。严禁利用承包工程之机行贿受贿、索取回扣、任意压价、压工期、高估冒算。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介绍工程业务为名收取其它不正当费用。
  第十七条 严禁建设单位向无经营活动以及超越营业范围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委托工程业务。
  第十八条 对工程承发包双方实行年中年末合同报表制度和合同执行情况回执单制度。

第四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必须保证质量,严格遵守设计规范、设计标准及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文件组织施工,严格遵守工程施工规范和施工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 用于建筑工程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产品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无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复检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使用。
  第二十一条 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接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战的检查和质量等级认定。未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查认定成认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不得转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回访制度和保修制度。经认定为优质工程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市场管理部门会同工商、物价、劳动等有关部门,分别给予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其非法所得30-50%的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或无《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或超越营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非法转包工程或二次分包工程的;
  (四)非法向其他单位提供或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图签和银行帐户的;
  (五)利用承发包之机行贿受贿、索取回扣、收取其它不正当费用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