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1年8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1日)废止合肥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
(1992年6月5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除四害(鼠、苍蝇、蟑螂、蚊子、包括臭虫,下同)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和郊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住户,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群结合的原则,采取标本兼治。综合防治的方法,坚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四条 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四害工作;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制定除四害工作规划,组织开展群众性除四害达标活动;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四害密度监测和消杀技术指导。有关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密切配合。
第二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市、区卫生防疫站须建立除四害专业队伍;各街道、乡镇应建立四害消杀站,或配设专、兼职除四害监督员。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除四害工作的规定;
(二)宣传除四害知识,进行除四害技术指导及技术咨询活动;
(三)供应除四害药品器械,提供除四害有偿服务;
(四)定期开展四害密度调查监测;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除四害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单位和住户应积极参加市、区统一组织的除四害活动,采取各种有效方法开展经常性消杀工作,清除四害孽生场所。若开展消杀工作有困难的,可委托除四害专业队承包消杀,确保四害密度达到以下标准:
鼠密度:鼠夹捕获率低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