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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补充规定[失效]

  四、兄弟省、市、自治区来我省兴办合资或独资企业,各地、各部门在征地、设计、施工和地方建筑材料供应等方面应予优先安排。固定资产投资指标,独资企业原则上由投资方自带;合资企业一般由投资双方按投资比例承担,经济效益比较好的,可由我方多承担一部分或全部。
  五、企业用结余的专用基金或企业留利在经济联合组织内部进行技术改造的,可以不计入当年的技术改造投资规模。
  六、已列入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如通过横向经济联合,挖掘现有企业内部潜力能满足需要,无需再进行建设的,其原定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由参加联合的企业和所在地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在税收、信贷政策方面给予优惠

  七、兄弟省、市、自治区与我省合资开矿,兴办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进行资源的深度加工和综合利用,发展名优产品和短线产品,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免征建筑税。新增生产能力投产后,销售利润率不足百分之五的,可经批准定期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积。
  八、全民企业与乡镇企业进行经济联合,乡镇企业之间以入股方式进行合作生产或联合经营,新增加的销售收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一年。
  九、企业用自有资金向省内经济联合组织投资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一年,不征调节税;与外省企业联合在我省投资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二年,不征调节税。
  十、企、事业单位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二年,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不征调节税。
  十一、企、事业单位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以及通过吸收省外先进技术增加的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十二、在省外设立的“窗口经济”,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免征调节税;省外单位在我省设立“窗口经济”或联合销售企业,凡经销名优商品或市场紧缺商品的,可定期减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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