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规,及时制止和查处损害破坏绿化事业的案件,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订保护绿化的地方行政法规和乡规民约。
严格实行限额采伐。要按限额下达的木材采伐计划,实行凭证采伐、运输、销售和经营的制度。严禁无证或超额采伐、运输、销售木材。除国营木材公司可以进入林区收购木材外,其它持有树木经营执照的经营者,只准在木材市场经营木材,一律不得进入林区收购,违者没收许可证,吊销经营执照,按乱砍滥伐处理。县、乡超额采伐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认真调处山林纠纷。凡已经调处的纠纷,要教育各方遵守协议;尚待调处纠纷的林区,严禁任何一方进入有争议的林区采伐林木,违者必须严加处理。
六、增加对绿化的投入。
按照自力更生的原则,依靠全省人民,依靠各行各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增加对绿化的投入。
农村每个劳动力,除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外,还要负担一定数量的绿化义务工,投入“四旁”绿化。
实行采伐与造林挂钩,坚持谁采伐、谁造林。每采伐一立方米木材,必须自费造林一亩。
提倡组织城乡各方面的力量,投资投劳开发荒山,营造纪念林,收益可按投入比例分成。
城镇庭院、铁路、公路、矿山、江河湖渠和水利设施的绿化经费,由各有关部门筹集。
各级财政支出中,每年要适当安排造林绿化资金。
按规定征收的林业专项资金以及各部门应缴纳的绿化资金、营造专用林资金,都要保证兑现,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带头种树、种草、种花、组织干部和技术人员到第一线解决实际问题,保质保量地完成本地区、本部门的造林绿化任务。从一九八七年开始,全省实行领导干部绿化责任制,层层下达任期绿化目标责任书,每年对照检查,作为考核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各级绿化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本地区的绿化工作,并对各行各业的绿化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切实做好林业工作,并与农业部门密切协作,大力发展干果、水果生产。城建、园林、水利、交通和铁路等有关部门,都要积极参加绿化的组织、宣传和技术服务,并认真完成本系统的绿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