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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城乡绿化的决定

  二、进一步完善绿化造林责任制。
  城镇和“四旁”的绿化,要坚持并不断完善“门前三包”、“分工负责”等行之有效的责任制。城镇绿化由城建、园林部门负责规划、部署和检查督促;“四旁”绿化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部门组织群众实施。
  各地要坚持改革、放宽政策,进一步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确保林业生产稳定发展。要妥善经营管理承包到户的林山、林木,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尚未明确经营责任的荒山、荒地、荒滩,要尽快建立适宜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对林(农)户无力承包的大面积荒山、荒地,要引导农民,自愿互利,走向联合,可以兴办大户、联户或乡村林场;可以同国营或乡村林场联营,山场(林)入股,权属不变,收益按股份比例分成。国营、集体林场可以“扩场承包”、“合作开发”。各种生产经营形式,都要签订合同,登记造册,技规定审批,领取经营执照,取得法人地位。
  实行限期绿化制度。以各种形式承包经营的宜林山场、土地、河滩,逾期未绿化的,应由所属县绿化委员会征收一定数额的荒废金,作为造林绿化基金;超过三年仍未绿化的,要收回生产经营权,另行转包。
  三、讲究科学,注重实效。
  城乡绿化,要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认真抓好以下各个环节:
  (1)按照绿化规划和实施方案,认真搞好现场勘察设计,按设计要求施工和检查验收。
  (2)选择乡土树种、草种和花种,建立采种、育苗基地;改善苗圃经营管理,实现定向育苗、集约经营;坚持使用合格苗木,确保绿化成效。
  (3)按规程搞好造林整地和封山育林,加强幼林抚育和病虫、火灾等自然灾害的测报、防治工作。
  (4)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大力推广先进技术,切实搞好技术承包等各项服务。
  四、大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各级绿化委员会要按照绿化规划,把义务植树的任务分配到市、县、区、乡、村和单位,落实到绿化地段,并提出分期实施的要求。承担绿化任务的地方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完成任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年满十一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要承担义务植树任务。每年二月十二日至三月十二日,为我省绿化造林突击月。
  义务植树活动的具体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可以确定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参加绿化义务劳动三至五个劳动日。城镇居民在完成指定地点植树任务的同时,要搞好本单位以及住宅区的庭院绿化;农民要着重搞好荒山、荒滩、荒地和“四旁”绿化。提倡开展植纪念树,造纪念林,铺草坪,植绿篱,建花坛等绿化环境的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结合义务植树,兴办农民公园和森林公园。
  五、加强法制,保护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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