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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各职务系列和档次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外语水平均有相应的要求。省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职务系列的规定并结合我省的现实情况,制定具体的考试考核办法。
  第四条 “待聘高级职务”的设置问题
  根据工作需要并考虑专业技术人员的分布现状,在少数人才密集的部门或单位,可在职务限额以外有控制地设置“待聘高级职务”。由厅、局级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省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的内容主要为拟设“待聘高级职务”的名称,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状况,设置的理由、数额等。经核定后报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的“待聘高级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设立“待聘高级职务”一定要保证质量,并由报告单位尽快帮助他们联系落实新的工作单位,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第五条 坚持考核标准问题
  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是评审和聘任(或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对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未满,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不足的部门或单位,也绝不能降低标准,必须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保留岗位空额,待以后聘任。
  第六条 未聘人员的安置问题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任命制度后,对未能在原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属于限额已满的要对外输送,促进人才流动;属于专业不对口的,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属于不具备相应职务任职条件的,可降职聘任或不予聘任。原单位对上述几种人员仍要继续关心,热情、积极地支持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专长的单位去工作,并帮助联系提供应聘方便,同时要安排好他们的临时性工作。
  第七条 离退休问题
  1.坚决执行离退休制度
  无论是专业技术干部,还是党政干部,不论职务高低,资历长短,凡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的,应一视同仁,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
  对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可先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再办理离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拟继续留任的,应按照国发(1983)第141号、第142号文件规定执行,但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应计入本单位的职务限额。
  2.适当提高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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