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负责本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评审工作;
④协助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各地、市和省直各单位中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和结构比例;
⑤对本系列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要定期检查,掌握情况进行阶段性小结;对带全局性问题要及时向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解决办法。
3.省直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①根据中央和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文件规定,选用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在省编委批准的编制数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达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限额内,设置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岗位,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②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计划或办法,并提出本部门及直属单位的职称改革工作方案,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③负责本部门直属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推荐等工作;
④领导本部门直属单位并指导本系统非直属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
4.行署、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职责:
①根据中央和省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统一领导和部署本地区职称改革工作;检查督促本地区贯彻执行中央和省里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情况;
②明确本地区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范围,审定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实施细则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各县(市)、各部门职称改革试点及展开工作的计划和方案;负责本地区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审查和推荐工作;在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的各部门、各单位的编制数和省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内,提出本地区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和结构比例;
③协调各系列、各部门的关系,做好综合平衡,监督和检查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④进行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反映聘任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⑤对各系列、各部门在聘任制工作中违背中央国务院和省里文件规定,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有权进行干预和纠正。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1.评审委员会是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其成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并由三分之二以上担任较高专业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组成,其中,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
2.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根据不同层次和需要,可分别建立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初级评委会由县、处级单位组建,其中必须有三名以上本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中级评委会由地、市或厅局级单位组建,其中必须有三名以上本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高级评委会由省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组建,其中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本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对专业技术人员较多,技术力量较强的单位的评委会,经上一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授予某个专业高一级职务的评审权限。对目前不具备成立相应级别评委会条件的部门或单位,暂可报请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评审委员会评审,也可外聘专家与本部门或单位的专家成立临时性的评审委员会,待条件成熟后再成立正式的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