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凡对外已签订合同的在建利用外资和技术引进项目,要保证按合同实施;未签约的项目,按“三保三压”原则进行清理。
九、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一由计划部门管理。省下达的集体所有制和个体建设规模指标,各地必须精心安排,防止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
十、预算内、计划内的重点“三保”项目主要包括:
(1)中央和省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2)今年计划竣工投产项目;
(3)与中央合资的建设项目;
(4)农业、经济效益好的支农工业和教育建设项目。
十一、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预算内、计划内的重点建设。充分发挥金融系统聚集和融通资金的作用,采取财政贴息等措施,吸收更多的信贷资金。在国家核定的地方建设债券发行总额中,应首先完成省“三保”项目建设债券的发行任务。
投资建设实行责、权、利挂钩分级负责制。省级投资只负责少数大型骨干项目建设。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工业项目,采取与受益地区合资建设的办法,由所在地区承担部分投资。
十二、切实加强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各项管理。有关主管厅、局和地、市要做好服务协调工作,优先保证重点项目的建设条件。省重点办要定期到施工现场,做好调度和检查监督工作。
十三、加强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管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进行设计,执行设计规范和各类标准,不得随意提高设计标准,乱收费用;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和计划组织实施;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缩短工期,降低造价,保证施工质量,杜绝返工等浪费现象的发生。
十四、地、市、县要有一位负责人亲自抓“三保三压”工作。计委、经委、财政、审计、统计、建行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把“三保三压”工作落到实处。
十五、上述各条意见,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如有违反,应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
本规定由各级计划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