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对不进行初步设计的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安全卫生设施,亦应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分级管理。对不按规定采取安全卫生措施和报审的,不准施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安全卫生设施,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并负责对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以确保其质量。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中安全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由各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会同各级主管部门的安全机构,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分级负责。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一个月,应向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提供试产期间安全卫生状况报告书以及特种设备、安全设施的检验报告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报告,详细说明各项安全卫生设施的性能、质量、指标以及效果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参加验收的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应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进,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准投产使用。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意见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的,按照《安徽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并限期改进。
第十二条 乡镇企业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审查表
建设单位: 批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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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建设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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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地址 │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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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能力 │ │起止时间│ │
├───────┼──────────┼────┼──────────┤
│总投资(万元)│ │资金来源│ │
├───────┼──────────┼────┼──────────┤
│ 设计单位 │ │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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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依据 │
├──────────────────────────────────┤
│ 建设目的 │
├──────────────────────────────────┤
│建设内容及主要工艺流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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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方面: │
│可│ │
│能│ │
│产│ │
│生│ │
│的│ │
│危├────────────────────────────────┤
│害│职业性危害方面: │
│ │ │
│ │ │
│ │ │
├─┼────────────────────────────────┤
│ │安全方面: │
│治│ │
│理│ │
│措│ │
│施│ │
│及│ │
│预├────────────────────────────────┤
│期│职业性危害方面: │
│效│ │
│果│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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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负责人│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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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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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安│ │
│管全│ │
│部机│ │
│门构│ │
│ 意│ │
│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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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门: │
│ │ │
│审 │ │
│ │ │
│ │ │
│批 ├───────────────────────────────┤
│ │卫生部门: │
│ │ │
│意 │ │
│ │ │
│ ├───────────────────────────────┤
│见 │工会组织: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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