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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人事局关于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发放洗理费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人事局关于
 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发放洗理费的通知
 (1987年12月2日 皖人字〔87〕第39号)


  为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理发、洗澡问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洗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含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职工)。
  二、发放标准:
  参照皖人福字(85)15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按4元发给。在本规定下达前已自行发放洗理费的单位,一律应按此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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