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人事局关于
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发放洗理费的通知
(1987年12月2日 皖人字〔87〕第39号)
为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理发、洗澡问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洗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含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职工)。
二、发放标准:
参照皖人福字(85)15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按4元发给。在本规定下达前已自行发放洗理费的单位,一律应按此规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