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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黄金生产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黄金生产的通知
 (1987年11月25日 皖政〔1987〕90号)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黄金生产的决定》,积极开发黄金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黄金生产实行“放开、搞活、管好”的方针和“群众采、定点收、集中选、国家炼”的原则。有金矿资源的地、市、县,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大力发展地方中小黄金矿山,积极提倡和鼓励群众集体探矿、采矿。国营有色冶金矿山和化工、地质勘探等部门,要搞好现有黄金矿山的挖潜、改造、扩建,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一批新矿山,并利用技术、设备、管理和人才的优势,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合,大力扶持中小金矿和乡镇金矿,努力增加全省黄金生产能力。
  二、加速黄金地质勘查,抓紧探明储量。专业地质队和矿山地质队,都可以对金矿区实行储量承包,并按规定申请拨给黄金地质勘查基金。各地质勘探单位要加快勘查进度,及早向黄金主管部门无偿提供地质储量报告。对零星分散的金矿资源,可以经过协商,先将地质资料提供给地方黄金生产建设单位,在开发利用后,由黄金主管部门和地质勘探单位共同申报黄金地质勘查基金。金矿区各级人民政府应为黄金地质勘探工作提供方便,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三、开发黄金资源,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国营、集体、乡镇企业开矿采金都必须按照《矿产资源法》和《安徽省乡镇集体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开采范围、开采界限,办理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集体、乡镇企业还须与黄金管理部门签订生产、交售合同。不准个人采集砂金和冶炼。加工金矿石和提取成品金的单位,必须经县以上黄金管理部门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黄金管理部门对黄金企业的各道生产工序要严格监督,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要搞好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
  四、黄金行业实行计划单列。黄金生产建设所需的主要统配物资,由省计委按国家现行物资分配体制规定的范围、渠道,专项下达。各级黄金管理部门要组织好供应,不得克扣、挪用。省内难以解决的生产物资,可用黄金留成外汇组织进口,并按规定减免进口税,少收管理费。黄金生产需要的电力和运输计划,有关部门应优先照顾。黄金生产建设所需的资金,由各级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批准的项目专项下达,直接或委托专业银行发放。对省内批准的项目也应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五、科技部门要将影响黄金回收和综合利用的矿石类型和选矿技术问题列入科研计划,并明确负责单位,组织力量攻关。黄金企业要加快技术改造,推进技术进步。在建矿、采矿、选矿、冶炼中,要认真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尽量采用无污染、少污染的工艺和技术。对土法选冶要严格审查,科学选点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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