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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关于在职科技、管理人员停薪留职辞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2、要求辞职的在职科技、管理人员,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应及时研究答复,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辞职条件的,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做好思想工作,不得置之不理。从接到辞职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未作答复的,即视为同意。如发生争议,应按干部管理极限,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裁决,双方必须服从裁决结论。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按自动离职处理,五年内任何单位不得录用为干部。
  3、被批准辞职的科技、管理人员,应填写科技、管理人员辞职呈批表(表式附后)由批准机关发给辞职批准书(表式附后)。辞职人员所在单位接到主管机关的辞职批准书后应通知辞职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开具工资级别证明,以及户口、粮油关系迁移手续。今后因工作需要回原户口所在地工作或自谋职业及离退休后要求回原户口所在地居住的,公安、粮食部门应予接转户粮关系。
  对经批准辞职的科技、管理人员,可参照皖劳险宇(80)574号函规定,发给一次性辞职补助费;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工资(工龄余数不满一年的,也按本人一个月的工资发给),但总额不得超过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按规定被重新录用的,应如数退回辞职补助费。
  4、经批准辞职的科技、管理人员,辞职一年以上、三年之内愿意回来的,各级人事部门应积极推荐安排。在本通知第二项第1条所指的全民或集体单位要求录用,人事部门应按国家关于吸收录用干部的规定优先给予办理录用审批手续。辞职人员的原单位应将其档案、党团组织关系、工资级别证明等转到新录用单位。个人从业的,其档案、党团组织关系应转到本人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农村乡党、团组织。
  辞职人员被批准录用后,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可累积计算,参加工作时间仍从第一次参加工作算起。
  三、几个有关问题
  在职科技、管理人员,不论辞职还是停薪留职,均应坚持合理流动原则,不得从基层到地市以上党政群体任职;任何地区和单位也不得以允许辞职和停薪留职为借口,自行到山区、贫困县和中小学校招聘人才。停薪留职和辞职人员,不得损害原单位的技术和经济权益。
  今后,国家如对在科技、管理人员辞职、停薪留职问题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一       科技、管理人员辞职批准书



       :        编号:
  你单位    同志要求辞职,呈批表收悉。经研究,同意辞职。请按皖人字[1987]11号文件规定,输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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