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4日)废止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
(1986年5月1日 皖政[1986]27号)
实行审计监督制度,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和改善宏观控制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我省的审计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照
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监督,主动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要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转移帐证、掩盖真情。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单位,必要时可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二、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应认真执行,不得敷衍、推诿、抵制不办。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异议,应按
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申请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应照常执行。上级审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审计机关不适当的审计结论和决定。
三、应上缴国家的违纪款项,由审计机关在当地工商银行设立专门帐户统一收缴。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结论和决定要求的期限上缴。拒绝上缴和逾期不缴的,由审计机关通知被审计单位的开户银行扣缴,银行应予办理。审计机关对收缴的违纪款项,应按财政收入缴库的有关规定,定期办理缴库手续。
四、当前,审计工作要以维护财经纪律为重点,在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消费基金过快增长、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好转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要推行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调离时实行审计公证、对自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审计的做法。
五、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溢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机密、玩忽职守。审计检查要重客观证据,重政策法规依据;审计报告要实事求是,有理有据,定性准确;审计结论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