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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包干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各地银行除了核定好企业流动资金包干额度外,还应帮助企业用好包干资金,切实把已核定的包干额度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和部门,并落实以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第十条 企业应加强流动资金管理,定期检查分析包干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按季将检查分析情况报送开户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流动资金包干计划执行情况要按季、按年进行检查和分析,并将检查分析情况及时报送同级银行和地方政府。
  第十二条 各级银行要按季、按年对企业流动资金包干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及时向上级银行和当地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凡合理使用资金、全年全部流动资金实际平均占用额未突破实际应包干额度的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包干单项节约奖,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应实行罚款。
  奖罚的计算方法:上年实际销售资金率×(1-本年计划资金加速率)×本年
          实际销售收入-本年全部流动资金实际平均占用额
  流动资金包干单项节约奖。根据实际节约流动资金额,按贷款利息的15%提取奖金,奖金给企业内部流动资金管理部门和有关个人。每人最高奖金不高于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标准工资不足67.5元的按67.5元计算),奖金列入成本,不计奖金总额,不纳奖金税。
  流动资金超过包干额度罚款,根据实际多占用流动资金额,按贷款利息的5%计算罚金。罚款对象与上款奖励对象相同。对个人罚款在10-20元幅度内掌握。其余罚款从企业留利中列支。
  对于在执行流动资金包干管理办法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如事先发现不予奖励,事后发现扣回奖金,并对有关当事人罚款50-100元。
  罚款收入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基金。
  第十四条 奖罚的具体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较大的集体所有制工业生产、交通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委托省工商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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