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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营商业小型企业租赁经营暂行办法[失效]

  六、在国家物价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决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七、有权拒绝承组合同以外的债务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二十六条 承租方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令,遵守物价纪律,文明经商,维护消费者利益,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在租赁期间不转租或改行转业。
  二、对租赁的全部财产负责保管、维修,确保国家财产完好,不以财产和资金抵押债务或放贷谋利。
  三、尊重职工的民主权益,实行经济民主,财务公开,奖惩公开,分配公开,定期向职工报告工作,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
  四、执行商业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向出租方报送会计、统计报表。负责承担租赁期间的一切债权、债务。照章纳税,及时上交租赁费、退休统筹费和规定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七条 出租方的权利:
  一、按照国家规定和租赁合同,对租赁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二、对租赁企业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经济和行政处罚。
  三、按照租赁合同,向租赁企业收取行业服务费,但必须从严控制。行业服务费在税前列支。
  四、按照合同规定,向租赁企业收取各项费用。租赁费必须专户存储,全部用于租赁企业网点改造、设施更新和有偿增拨流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出租方的义务:
  一、尊重租赁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干预租赁企业的经营活动。
  二、维护、保障租赁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职工的政治生活,抓好职工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三、对计划供应和分配的商品,按原渠道继续供应给租赁企业。
  四、为租赁企业扩大经营或网点改造等所需银行贷款,提供相应的信贷担保。
  五、为租赁企业提供有关政策、法规、技术、信息及财务管理等服务。

第五章 租赁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九条 租赁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终止和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擅自违约,应按经济合同法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第三十条 由于国家政策或经营环境发生预料不到的变化,经租赁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和条款,如双方意见不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关申请调解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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