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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营商业小型企业租赁经营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九条 集体租赁企业税后留利实行公积金、公益金和奖励基金制度,分配比例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并列入租赁合同。在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两年内免征奖金税。
  第二十条 租赁企业的承租人与职工的收益分配应与企业经济效益紧密挂钩。饮食服务行业的租赁企业,仍可实行全额提成或超定额提成工资制。承租人的收入可按企业经济效益的增幅,确定档次比例,相应增加。可以高于职工的收入,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倍。
  第二十一条 租赁企业可组织职工集资入股。股息、红利分配办法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租赁企业新增资产按资金来源确定所有权。在纳税前开支、利用国家优惠政策或主管部门投资新增的资产归企业(国家)所有;集体租赁企业以公积金开支新增的资产归集体所有,并可划股到人,按股分红,可以继承,但不能独定;个人(合伙)租赁企业用税后留利积累的资金和新增的财产归承租人个人所有,但必须在租赁期满以后,方可提走或变卖,并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二十三条 在租赁期内,企业盈利不足以缴纳租赁费的,在保证金、个人抵押金中补偿。
  第二十四条 租赁企业应参加财产保险,参加退休费社会统筹或本行业统筹,对本企业的离退休职工承担规定的劳保医药等费用。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承租方的权利:
  一、在坚持本业为主的前提下,有权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开展多种经营,增设生产经营网点,发展横向经济联合。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租赁合同,有资金使用权,滞销残损商品处理权,费用开支权,积累基金和分配基金定向支配权。
  三、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有权确定适合本企业特点的收入分配办法。
  四、有权确定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招聘人员,招用临时工、季节工和计时工。其招聘、招用期只限在承租期内,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租赁期间招聘、招用的各类员工即自行解退。
  五、有权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辞退违纪原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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