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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失效]

  第六条 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以营业性运输业务为主的应征税。具体征免界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季或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 车船监理部门为车船使用税代征代缴义务人。具体代征代缴业务事项由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第九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解释,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          安徽省车辆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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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项  目 │ 计 税 标 准    │每年税额│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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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二座以下的每辆    │100元│
  │  乘   ├────────────┼────┤
  │  人   │十三座至二十五座的每辆 │120元│
  │  汽   ├────────────┼────┤
  │  车   │二十六座至五十座的每辆 │150元│
  │      ├────────────┼────┤
  │      │五十座以上的每辆    │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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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 40元│拖拉机的吨位减半
  │      │            │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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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轮的每辆       │ 30元│包括轻骑
  │ 摩托车  ├────────────┼────┼────────
  │      │三轮的每辆       │ 40元│包括机动三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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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套的每辆       │ 12元│
  │  畜   ├────────────┼────┤
  │  力   │双套的每辆       │ 16元│
  │  车   ├────────────┼────┤
  │      │三套的每辆       │ 20元│
  ├──────┼────────────┼────┼────────
  │      │大板车每辆       │  9元│
  │  人   ├────────────┼────┤
  │  力   │小板车每辆       │  4元│
  │  车   ├────────────┼────┤
  │      │三轮车每辆       │  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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