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以营业性运输业务为主的应征税。具体征免界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季或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 车船监理部门为车船使用税代征代缴义务人。具体代征代缴业务事项由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第九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事项,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解释,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 安徽省车辆税额表
<font size=+1>
──┬──────┬────────────┬────┬────────
类别│ 项 目 │ 计 税 标 准 │每年税额│ 备 注
──┼──────┼────────────┼────┼────────
│ │十二座以下的每辆 │100元│
│ 乘 ├────────────┼────┤
│ 人 │十三座至二十五座的每辆 │120元│
│ 汽 ├────────────┼────┤
│ 车 │二十六座至五十座的每辆 │150元│
│ ├────────────┼────┤
│ │五十座以上的每辆 │180元│
├──────┼────────────┼────┼────────
│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 40元│拖拉机的吨位减半
│ │ │ │计算
├──────┼────────────┼────┼────────
│ │两轮的每辆 │ 30元│包括轻骑
│ 摩托车 ├────────────┼────┼────────
│ │三轮的每辆 │ 40元│包括机动三轮车
──┼──────┼────────────┼────┼────────
│ │单套的每辆 │ 12元│
│ 畜 ├────────────┼────┤
│ 力 │双套的每辆 │ 16元│
│ 车 ├────────────┼────┤
│ │三套的每辆 │ 20元│
├──────┼────────────┼────┼────────
│ │大板车每辆 │ 9元│
│ 人 ├────────────┼────┤
│ 力 │小板车每辆 │ 4元│
│ 车 ├────────────┼────┤
│ │三轮车每辆 │ 6元│
──┴──────┴────────────┴────┴─────────
</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