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1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1日)废止安徽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1986年12月31日 皖政〔1986〕106号)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依照
《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
《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依照本细则所附的《安徽省车辆税额表》计算。
第四条 《条例》第
三条所规定的自用的车船,是指各该单位用于公务和内部生活服务的车船,不包括其所属工商企业使用的车船和出租的车船。
第五条 除
《条例》第
三条规定的车船免税外,下列车船暂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 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辆;
(二) 载重量十吨以下的非机动船;
(三) 市内公共汽车(不包括出租汽车);
(四) 经车船监理部门核定报废和批准停驶的车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