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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1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1日)废止

安徽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1986年12月31日 皖政〔1986〕106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依照本细则所附的《安徽省车辆税额表》计算。
  第四条 《条例》三条所规定的自用的车船,是指各该单位用于公务和内部生活服务的车船,不包括其所属工商企业使用的车船和出租的车船。
  第五条 除《条例》三条规定的车船免税外,下列车船暂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 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辆;
  (二) 载重量十吨以下的非机动船;
  (三) 市内公共汽车(不包括出租汽车);
  (四) 经车船监理部门核定报废和批准停驶的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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