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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省级有关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4日)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省级
 有关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通知
 (1987年10月14日 皖政〔1987〕85号)


  近年来,我省省级单位预算外资金增长很快,一九八六年决算收入已达七亿多元。为了管好用好这笔资金,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合肥市区内(不包括肥东、肥西、长丰三县)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省级企业主管部门、省级预算外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省级各类公司及类似公司性质的单位,应于今年十一月十日前将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存入省财政厅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驻合肥市以外的上述省级单位,其预算外资金存入当地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逾期不存的,省财政厅将通知银行直接划转。
  二、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分别设在合肥市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用于基本建设的预算外资金应存入建设银行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存入省财政专户的单位,原在银行存款有利息的,存入省财政专户后,财政专户仍按规定支付利息。
  三、预算外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可以实行全额存入或余额存入;必要时,省财政厅可对部分单位实行定期定额或限额存入的办法。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管理权属省财政厅。存入省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仍属各存入单位,各单位在使用时,必提前向省财政厅编报用款计划,经审批后方可用款。省财政厅在保证存款单位正常用款的前提下,应利用时间差,积极开展间歇资金的调剂融通。
  四、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同志都要从全省的大局出发,积极支持财政部门的工作。有关银行要密切配合,为开展这项工作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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