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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4日)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1986年11月22日 皖政〔1986〕96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4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预算外资金是指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提取、自行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其收费标准、提留比例、开支范围和标准,都必须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自行增设预算外资金项目。过去已经设置的,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取消,确需保留或增设的,应逐级报批。
  二、严格控制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各部门、各单位如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须先经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计划部门应以财政部门签署的意见作为审批项目的依据。用于基本建设的预算外资金要在建设银行存足半年后方可使用,并由建设银行按规定监督拨款。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实行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在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应集中存入各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预算外资金专户,同时编制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季度用款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由银行监督支付。对专户储存的暂时闲置的沉淀资金,在不影响原单位正常用款的前提下,同级财政部门可以利用时间差,有偿短期周转使用。
  国营企业及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实行“计划管理、政策引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利用经济手段进行引导,使资金流向合理。
  四、健全预算外资金报告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并按季报送收支执行情况报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期限逐级汇总后,报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全省情况由省财政厅汇总上报财政部,并抄送省计委和省各有关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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