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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四章 保护妇女儿童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要互敬互爱,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得虐待、遗弃另一方。
  第二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赡养老人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凡拒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规劝、调解无效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行为人所在单位责令其具悔过,并强制缴纳应承担的赡养或抚养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被招生、招工、招干、提干及其他原因引起社会地位和生活条件变化而采取各种手段,虐待、折磨对方,迫使或欺骗对方离婚,经教育不改,已招生、招工、招干的,所在单位应予以除名;已提干的,主管部门应撤销原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本人有配偶而与他人通奸的,或他人有配偶而与之通奸的,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行为人所在单位,责令具结悔过,断绝非法关系,屡教不改的,由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
  本人有配偶而与他人姘居生活的,或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姘居生活的,行政上从严处理,或分别予以治安处罚、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现役军人婚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处理权,不得因女方劳动收入少或无劳动收入而限制、剥夺女方对财产享有的处理权。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任何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一条 丧偶妇女和离婚妇女,有权处理应得的财产,任何人不得侵犯、剥夺。
  夫妻离婚后,对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须继续履行抚养义务,依协议或判决给付抚养费。

第五章 保护妇女儿童在社会上的平等权利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工作、劳动就业、招生、升学、毕业分配、提干、晋级、评定职称、住房分配等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不得作歧视性规定。违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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