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阻挠、抗拒解救被害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行政处分、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收买妇女儿童是违法行为。受害入被解救后,收买人不得向被解救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索赔财物。
  收买人对被害妇女强行奸污,对妇女儿童摧残凌辱致伤、致死的,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坚决取缔卖淫。对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卖淫、嫖宿的,责令具结悔过,并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行政处分、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
  第十八条 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师和保育人员要爱护、教育好儿童,严禁体罚。
  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主管单位,要加强对保教人员的教育,改善卫生条件,加强防护设施,切实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第十九条 溺杀或以其他手段杀害婴、幼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父母及其他对婴、幼儿有抚养义务的人,遗弃婴、幼儿,应责令领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养被遗弃婴、幼儿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按国家户籍管理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基层卫生医疗或计划生育部门按规定对孕妇、婴儿出生进行登记。
  死胎、新生婴儿病死,应由医院、接生单位、个体接生人员出具证明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弄虚作假的,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护生女孩的母亲,当地人民政府或行为人所在单位,对虐待生女孩母亲的有关人员,应予批评教育,责令自己悔过,并视情节轻重,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禁止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残害妇女儿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禁止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违反的,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因科学研究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须经省卫生厅批准,鉴定结果应保密。
  第二十五条 利用职权,采取威胁、引诱、欺骗手段,猥褒、奸污层妇女的,行政上从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