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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问题的通知
 (1985年5月4日 皖政〔1985〕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关于干部任免的规定精神,现将我省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免权限
  1、下列工作人员,由省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参加省人民政府组成的各委员会(办公厅、办公室)主任、各厅厅长、各局局长。
  2、下列工作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任免: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不参加省人民政府组成的各局局长,省人民政府所属各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各厅、局副厅长、副局长,各委、厅所属或代管的副厅级机构的局长、主任,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以及其他相当于上列职务的人员。
  3、下列工作人员,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免:
  本部门内设机构的处长、副处长,主任、副主任,所属或代管的副厅级机构的副局长、副主任,以及其他相当于上列职务的人员。
  4、下列工作人员,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各行政公署任免:
  行政公署所属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局局长、副局长,以及其他相当于上列职务的人员。
  5、下列工作人员,由省辖市市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参加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6、下列工作人员,由省辖市人民政府任免: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所属各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各局副局长,以及其他相当于上列职务的人员。
  7、下列工作人员,由县长、县级市市长、省辖市各区区长提请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任免:
  参加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8、下列工作人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任免:
  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各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各局副局长,各区区长、副区长,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以及其他相当于上列职务的人员。
  9、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内设机构的科长、副科长,股长、副股长,以及相当于上列职务人员的任免权限,由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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