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努力办好业余教育。提倡和鼓励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开办各种形式的业余学校。提倡和鼓励干部自学或参加社会上的业余、函授、广播、电视等各类学校的学习,给他们创造坚持学习的必要条件。学完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应承认其相应的学历或相当学历。
建立健全高等教育和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从一九八四年起,党政干部、行政管理干部、经济管理干部的自学高考,在自学高考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可委托省党校和其他有关高等院校主持进行。
(三)
为了实现干部教育的经常化、正规化、制度化,根据中央的决定,必须认真执行下列各项政策和制度。
一、干部教育应纳入国民教育计划。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制订好培训干部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宣传、人事、教育、计划、财政等各业务部门,都要把干部教育工作列入自己的计划和管理系统,按照本决定确定的分工各负其责。
二、建立学习制度。按期离职学习,是每个干部应有权力和义务。今后所有机关干部,都要分期分批参加轮训。一般每三年脱产学习半年,也可以把若干次离职学习半年的时间集中一次安排。学习的场所、班次、学制、内容等,原则上由本人申请、组织上统筹安排。有的要经过考试入学,考试前要给予必要的复习时间。有自学能力的干部也可以脱产自修,对于自修情况组织上应给予考核。
三、把干部培训和干部任用结合起来,提高干部培训工作的效益。今后使用和提拔干部必须把学历、学习成绩同工作经历、工作成绩一样作为重要依据。组织、干部教育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干部学习的考试考核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习成绩和研究成果要记入档案。学习成绩优秀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的干部,在其他条件同别人相似的情况下,应当优先晋职。
四、干部离职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含机关综合奖,不含岗位津贴和保健费),包括工资调级,同在工作岗位上的干部一样对待,由原工作单位负责解决。机关福利费要注意对离职学习的困难大的干部适当补助。
五、对具有大专以上程度,但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年轻干部,要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到第一线去取得实际工作经验。今后大中、专毕业生一般先去基层从事实际工作锻炼,然后择优调到领导机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