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
改进科技干部使用和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3年9月17日 皖发〔1983〕78号)
国务院一九八三年七月十三日颁发的《关于
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国发[1983]111号文件),是确保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技攻关任务的完成,振兴经济,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重要措施。为适应四化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现有专业技术干部的作用,确保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技攻关任务的完成,加强开发我省农村、山区的技术力量,加快农村、山区的建设步伐,根据《
国务院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改进科技干部使用和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当松动接收专业技术干部审批权限
1、为及时引进我省所需的各类专业技术干部,今后各地、市从外省调进工程师一级的专业技术干部,经地、市人事局审调,不需再经省人事局审批。
2、为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技攻关单位所需的技术力量,令后由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大型企业,及省个别重点建设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具体单位由省人事局和有关单位另行商定),从省外接收工程师一级的专业技术干部及从省内接收各类专业技术干部,可经本单位组织审批接收,以上两项调干均需报省人事局备案。
二、实行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办法
1、建立招聘制
科研、教学、生产、新建扩建等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相应的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公开张榜在一定范围内招聘专业技术干部。凡有真才实学在本单位用非所学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专业技术干部,均可应聘,所在单位应予支持放行。经过考试考核后被招聘的专业技术干部,允许破格使用。
招聘专业技术干部工作,要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地进行,严格控制人才逆向流动。要鼓励专业技术干部从城市到农村到山区;从人才相对富余的部门和单位到人才比较薄弱的部门和单位;从上层到基层;从全民所有制单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
招聘工作审批手续按省委皖发[1982]89号文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