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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4日)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985年6月10日 皖政〔1985〕52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71号文件规定,从今年起,我省农业税由征粮为主改为折征代金。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和各地主要粮食品种生产情况,折征代金的计价标准为:淮河以南水稻产区,每百斤折征代金十五元三角至十五元七角;淮河以南小麦产量占年度粮食总产量百分之十五以上的丘陵地区,每百斤折征代金十六元五角至十七元三角;沿淮淮北杂粮产区,每百斤折征代金十八元三角至十九元六角。各县(市)可根据上述标准提出定价方案,报行署、市人民政府核定后执行。少数缺粮区按上述标准交税确有困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酌情减征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
  二、各市、县可根据征收力量情况,自行确定农业税的征收方式。凡由乡村政权组织征收或由农产品收购部门代征的,可按实征税额的千分之五付给劳务费。劳务费由市、县财政部门统一从征收的农业税中支付,基层单位不准坐支税款。
  三、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后增加的收入,除上交中央外,地方分成部分,考虑到调整工资的需要,今年全部留给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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