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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的通知

  六、农牧系统所属农机供销公司、水产供销公司和种籽公司,暂缓按《试行办法》缴纳所得税和调节税,但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其它各税。
  外贸企业中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畜产公司(站)和进出口公司,仍按《试行办法》实行利改税。
  七、对亏损企业和微利企业的补贴或减免税,按《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其减亏或留利分成比例,均由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八、国营企业在申请技措性借款时,用专项基金自行解决借款项目所需资金的百分之十到三十确实有困难的,报经项目审批机关批准,可适当降低自筹解决部分的比例。归还借款所需资金,除按《试行办法》解决外,还可用借款项目投产后提取的折旧基金解决。
  九、《试行办法》颁发以前,已经实行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的企业,按下列规定处理。
  1、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特定办法的小氮肥厂,待补报国家经委、财政部批准后,继续实行原办法,到期后再改按《试行办法》实行利改税。
  2、各地区、各部门批准实行利润递增包干、利润大包干等办法的企业,一般可按原办法执行到一九八四年底为止,一九八五中改按《试行办法》实行利改税。但是,原定办法明显不合理的,要立即纠正,按《试行办法》执行。
  3、上述1、2两项所指企业,从今年第四季度起,都应按照新的税收条例,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资源税。
  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一九九0年以前对商办工业实行优惠政策,区别不同行业,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对新办的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腊制品、酱、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和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等商办食品工业企业,从投产的月份起,免征所得税一年。上述企业减免所得税后的利润比原来合理留利增加的部分,应作为专项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发展生产。其它部门办的同类企业,可比照商办工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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