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的通知
(1984年11月22日 皖政〔1984〕129号)
《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的通知》已翻印下发,现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
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简称
《试行办法》,下同)规定,在核定企业基期利润时,对一九八三年因财务大检查、水灾损失、商品削价损失、财产损失等而发生的一次性收支,以及一九八三年下半年以来因价格、税率调整,对企业和国家财政影响较大,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允许适当调整的部分也都可以申报,并逐级审查汇总上报。
二、企业一九八三年的合理留利,应予保留。少数留利水平不合理的,可予以适当调整。
三、国营小型企业的标准:工交企业按
《试行办法》规定执行。商业零售企业,以独立核算的自然门店为单位,省辖市(不包括黄山市),年利润不超过十五万元,其他城镇,年利润不超过八万元的,均为国营小型商业零售企业,职工人数可作参考。原由公司或中心店统负盈亏的商业零售企业,都要逐步改为以自然门店为独立核算单位。
县级工业交通部门所属供销企业,比照商业零售企业的规定执行。
四、国营小型盈利企业缴纳承包费,按下列办法执行:企业税后利润人均不足六百元的,免交承包费;超过六百元的,按其超过部分的一半缴纳承包费。减免的承包费,企业只能用于技术改造和发展生产,不准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主管部门对留利较多的企业也可适当集中一部分,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商业网点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五、营业性宾馆、饭店、招待所和饮食服务企业,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的所得税,比原按百分之十五比例税率多缴纳的部分,由税务机关通过减征办法解决。饮食服务企业税后利润较多的,可由饮食服务公司适当集中一部分,按
《试行办法》的规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