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保健食品、防暑降温清凉饮料供应和发放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奖惩
一、厂矿、车间、班组,凡认真执行本责任制,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完成生产计划,大幅度减少伤亡事故,提高尘、毒作业点合格率,创造或保持本系统、本单位安全、文明生产先进水平的,由主管部门或企业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二、职工有下列成绩之一的,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按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模范地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认真执行本责任制及有关安全规程、措施,在组织管理安全、文明生产或本职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者;
抢救事故有功者;
对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有重要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者。
三、上述奖励的奖金来源,从企业奖金总指标中适当提取。
四、凡不认真招待本责任制,发生责任事故者,必须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给予责任者以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者,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企业单位应把安全、防尘、防毒工作作为评定完成任务奖的前提。
发生死亡事故的厂、矿,减发其当月奖金,取消其厂、矿级领导干部、事故所在车间(区、队)和有关责任者的当月奖金。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的厂、矿,取消该厂、矿当月奖金;其主管局、公司、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取消当月奖金。
技术上经济上有条件治理而长期不作改进,造成尘、毒危害严重的厂、矿或车间(区、队),应减发或停发有关领导人员的奖金。
第十六条 附则
一、各级工业、交通、基建厅、局、公司及所属企业,应依据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办法,并贯彻招待。
二、农林、水利、地质、物资、商业、粮食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应参照本规定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各级劳动、卫生部门及工会组织对本制度的执行,负责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本规定解释权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五、本规定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