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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九条 计划、生产部门安全职责
  各级计划、生产(调度)部门在安排计划和指挥生产时,应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一、把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纳入本系统、本企业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按国家规定安排使用劳动保护经费;在组织经济分析活动时,同时分析安全情况。
  二、组织执行生产技术和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贯彻安全措施,合理的组织生产过程,建立安全文明生产秩序。
  三、通过调度系统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掌握生中的安全动态、隐患处理以及关键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组织安全生产。
  四、发现事故和重大险情时,迅速通知领导和有关部门,并积极协助指挥事故抢救工作。
  五、组织开工、停工、重大爆破等重要生产活动的安全工作。
  第十条 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各级技术(设计、科研)部门对本系统、本企业安全工作的技术责任。
  一、负责编制、审查本系统、本企业安全技术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其实施情况,严格工艺纪律。
  二、在编制设计、施工、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以及试制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改变工艺方法、设备、原材料和操作规程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如达不到安全卫生规定的要求,必须采取技术组织措施加以解决。
  三、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工的技术教育和考核。
  四、负责劳动保护科研任务,开展有关劳动保护的合理化建议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五、做好科研项目试验工程的安全管理。鉴定、验收科研、革新成果时,要遵守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一条 设备、动力部门安全职责
  各级设备、动力部门对本职范围内设备安全运行负责。
  一、制定和实施设备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检修等制度,使生产建筑物和各种机械、动力、仪表设备、设施等,处于良好状态。
  二、负责对起重机械、电器仪表、锅炉、受压容器、安全装置等特种设备定期进行检查、校验。
  三、负责编制和实施厂房设备检修工程的安全措施。
  四、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生产建筑物、设备、动力方面的隐患。
  五、新增、改造机电设备、变动操作条件,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六、负责设备事故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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