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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七条 岗位工人安全职责
  岗位工人对本岗位的安全负责。
  一、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听从领导和安全人员的指挥,遵照规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二、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和设备、工具的安全整洁,不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不使用自己不懂的机械和设备,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技术业务水平,积极参加技术革新,提合理化建议,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四、及时反映、处理不安全因素,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工作。
  五、有权拒绝接受违章指挥,并对上级单位或领导人忽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和行为提出批评或控告。
  第八条 安全部门职责
  各级安全部门及专职安全人员对本系统、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一、监督检查本系统、本企业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制度和开展安全工作的情况,定期研究伤亡事故、职业病趋势和重大安全问题,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二、经营了解现场安全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或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解决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安全监察人员在现场检查中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三、督促有关部门制订和贯彻安全技术规则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各级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对安全规程的熟悉情况。
  四、参与审查或汇总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经费合理使用和安措工程完成情况。
  五、督促和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执行防止矽尘和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措施。
  六、检查新建、改建、大修工程的设计,参加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发现不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的问题有权要求解决;若不解决,有权提请主管领导制止施工和投产。
  七、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技术教育,进行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训练、考核、发证工作。
  八、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参加事故调查,有权对违章人员和事故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对重大事故追求责任,提请领导上研究处理,并对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女工保护和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
  十、在业务上接受地方劳动部门和上级安全部门的指导,在向行政领导报告工作的同时,向地方劳动部门和上级安全部门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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