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工人、干部在套改新拟工资标准计算原工资时,不包括保留工资、附加工资以及企业自费调整工资标准、浮动升级、发放津贴、补贴等增加的工资。
4、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等,应随企业进行工资改革,执行企业的工资改革办法。
5、在工资改革中,要处理好干部和工人的关系,掌握好干部和工人的增资水平,不要差距过大。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的增资水平也不应悬殊过大。
厂长行使百分之三的晋级权,应用于奖励工作成绩显著、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并分别使用干部和工人的指标,不得互相占用。
企业领导干部的工资调整以及奖金,津贴等,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
6、职工在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后离休、退休、退职的,其工改增加的工资应作为计算离休、退休、退职费的基数,按照现行办法计算,增加额不足十二元的可以补助到十二元。
7、职工的工资,在本企业内有效;职工调出企业,其工资由调入单位根据其新担任工作的责任大小、技术繁简、劳动轻重,比照现岗位同等条件的人员确定。保险福利待遇招待调入单位的标准。由六类以上工资区调入本省企业的职工,不再保留其原在工资区的工资标准。
8、企业工资制度改革,一般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自费负担能力较差的企业,也可以从批准之月起实行。
9、企业内部工资改革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工改办公室审批。省属企业由主管厅,局审批。执行大型企业工资标准的企业,由各地、市和省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工改办审批。
10、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改革办法,由各地、市和省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企业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备案。供销合作社的工资改革,由省供销合作总社提出方案,报省企业工改领导小组审批。
六、加强对企业工资改革的领导
1、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领会精神,深入调查,精心指导,防止偏差。
2、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尽快建立企业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
3、各地和省主管部门在抓好大中型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试点的同时,要抓好面上的企业工资改革工作。要做好充分准备,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不要顾此失彼、重此轻彼,不要一哄而起。
4、劳动、财政、经委、计委、银行、工会等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把这项工作抓好。
5、本方案由省劳动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