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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营企业工资改革实施方案

  (2)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工资标准,一类产业使用3、4、5种;二类产业使用2、3、4种;三类产业使用1、2、3种。国营小型企业的工资标准,不得使用各产业最高标准。
  省、地、市、县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各类物资、储运、供销等公司及仓库的工人和干部,可分别使用附表一第3种和附表二第2种工资标准。
  (3)确定干部工资标准时,大、中、小型企业的划分,原则上以一九八四年六月底以前确定的企业级别为准。属于地市级的,使用大型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属于县级的,使用中型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属于科级的,使用小型企业干部工资标准。个别企业级别不明确的,可视具体情况个别处理,按照规定报批。不能为提高干部工资标准而提高企业级别。
  (4)在确定企业工人、干部工资标准时,要同经济效益紧密挂钩。大中型企业原则上按一九八三年和一九八四年全省同行业同类企业的人均上交税利和全员劳动生产率考核,两项指标都低于平均数百分之五的,执行低档标准;其它可执行中档标准。个别经济效益很差、自费负担能力很困难的企业,可以重新制定低于参考标准的标准,待经济效益上升、自费负担能力增强后逐步提高。在一市、县范围内,总水平应掌握的中档。
  (5)套级办法。工人,实行八级制的,一般按原来的级别套入新拟正级,有的也可以套入新拟副级;实行非入级制的,可按调整地区类别后的标准工资额对应就近向上套入新拟等级。干部,原则上可按现行标准工资额对应就近向上套入新拟工资标准,按此办法套级后,如干部增资水平与相应级别的工人增资水平过份悬殊,经同级工改办公室同意,可以另拟其他套级办法。干部套改后,低于现任职务最低等级工资的,可以逐步进入现任职务最低工资等级:低于新拟等级线两个级差以内的干部,今年可套入最低等级线;低于新拟等级线两个级差以上的干部,今年只晋升两级,以后再进入等级线。
  (6)增资水平。今年用于改革工资标准所增加的工资,应掌握在人均每月五元以内。
  (7)具备条件的国营大中型纺织企业,其运转工人可以逐步实行岗位工资制,但过度期不少于五年。在未实行岗位工资制前,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也可以实行“岗差”办法,经批准实行的“岗差”可以进入成本。具体方案,由省纺织工业厅会同省劳动局、财政厅拟订,报省企业工资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8)实行其它形式工资制度的企业,工资的各个组成部分(不包括奖金)合计的总水平,不得超过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改革工资制度的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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