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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营企业工资改革实施方案

  (3)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继续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计委、劳动局、财政厅、建设银行拟订,报省企业工资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2、目前暂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可继续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55号文件、国发[1984]124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4]35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自费工资制度改革。有关部门要合理核定企业的留利水平和留利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并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国发[1985]86号文件),对工资改革增发的工资连同奖金超过四个月平均标准工资的企业征收奖金税。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1、将四类工资区企业工资标准提高到五类工资区。现行的工资区类别制度与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制度一致的企业,以及企业中执行国家机关、文教、科研、卫生等部门工资标准的职工,凡执行四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均改按五类工资区同类人员工资标准执行。工资区类别制度与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类别制度不一致的企业,按照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20号文件规定精神,凡现在国家机关四类工资区的,重工业企业工人一级工资标准为三十一点九元的,可提高到三十三元,一级工资标准为三十点九元的,可提高到三十二元;轻工业、农业企业工人一级工资标准为三十点八元的,可提高到三十二元,一级工资标准为二十九点八元和二十九点五元的,可提高到三十一元。现行五类工资区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如低于四类区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可给予补齐。调整工资区类别所增加的工资,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计发并进入成本。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2、改革企业工资制度,实行新的工资标准。企业工人的工资制度,一般应在执行技术等级标准的基础上实行等级工资制工资等级要同技术等级相对应,一个技术等级可以对应一个或几个工资等级。自动化程度高、生产连续性大的工作和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工人,也可以实行岗位工资制。企业干部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每个职务划分若干工资等级。行政人员与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同一工资标准。在一个企业内,干部和工人可分别执行最低等级工资额相同的干部和工人的工资标准。
  (1)为了使企业之间、行业之间、部门之间以及地区之间的工资标准既有合理差别,又不悬殊过大,特制定《安徽省国营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附表一)和《安徽省国营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附表二),供各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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