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国营企业工资改革实施方案

安徽省国营企业工资改革实施方案
 (1985年10月28日 皖政〔1985〕102号)

  一、改革的目的和要求
  国营企业工资改革的目的是: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企业和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克服工资分配中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弊端,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以促进生产的发展和职工生活水平的提高,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主要要求:一是把国营企业工资纳入新的工资制度的轨道,使职工的工资和奖金分配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与个人劳动贡献挂钩,为今后职工正常升级增资奠定基础,并在提高效益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职工工资;二是理顺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理顺企业内部的分配关系。
  二、改革的原则
  1、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在保证国家多收、企业多留的前提下实现职工多得。企业工资的增长要依靠本企业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2、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使职工工资分配同职工个人的责任轻重、技术高低、劳动繁简、劳绩大小密切联系起来,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体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非繁重劳动的差别。
  3、企业工资分配要与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要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活力,促进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职工队伍素质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4、根据各行各业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工资形式和分配制度,但不宜照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结构工资制度的模式。要通过工资改革,合理调整工资总额的结构,改变目前奖金所占比重过大的状况。现行奖金的一部分或大部分应用于改革工资制度和理顺工资关系。要建立正常的升级增资制度,改进奖励、津贴制度。
  三、改革的办法
  1、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
  (1)今年先在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并具备条件的少数国营大中型工交企业中,进行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浮动办法的试点。商业、外贸、饮食服务、城市公用、物资供销等企业,由于情况复杂,只能选择个别企业进行试点。对试点企业要合理核定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和上交税利基数以及挂钩浮动比例。工资总额与上交税利挂钩浮动比例,一般是:上交税利每增长百分之一,工资总额增长百分之零点三至百分之零点七,某些特殊企业可以超过百分之零点七,但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一。上交税利下降时,工资总额要相应下浮。为了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下浮的幅度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为了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当年实发工资总额超过工资总额基数百分之七以上的企业,要缴纳超率累进工资调节税。
  (2)国营煤矿企业,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吨煤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把企业的工资总额同原煤产量挂起钩来。具体办法由省煤炭工业厅会同省劳动局、财政厅拟订,报省企业工资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