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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出国团组、人员派遣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出国团组、人员派遣工作的通知
 (1985年5月29日 皖政〔1985〕44号)


  近年来,我省派遣出国的团组、人员日趋增多。一九八四年,全省出国人员近一千七百人次;今年第一季度,批准出国的团组已达七十个。这对于贯彻对外开放方针,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开展中外经济技术合作和文化交流,加强对外友好交往,都有重要意义。
  但是,在出国团组、人员派遣工作中,也存在不少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团组出访任务不明确;有的团组人员过多,规格过高,不需要党政领导同志带队的也安排他们带队,甚至一个团组安排几名党政领导同志;还有的团组随意延长往外时间,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在外汇使用方面,有的违反规定,造成超支,少数人套汇、逃汇。极个别出国人员违反外事纪律,利用工作之便,营私牟利,索礼受贿。这些问题,在国内外都造成了不良影响,必须切实加以纠正。
  为了更好地贯彻对外开放方针,进一步做好出国团组、人员派遣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具体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各部门派遣出国团组和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控制,合理安排。团组人数一般控制在五人以内,选派与出访任务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参加。不安随意提高团组规格,扩大团组规模,增加出访人员。
  二、所有出国团组、人员都要有明确的出访任务,认真制定出访计划,做到有所为而去,有所获而归。确定考察项目要慎重,要有全局观念,避免重复考察。国内有关方面尚未商妥或根本不可能搞成的项目,不要外出考察,更不要轻易表态,随便许诺,以免造成被动。
  三、各地、各部门的领导同志,不要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头出访。省级领导同志带队出访的团组,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但不要作照顾性的安排。引进项目的出国考察,应由项目负责人或厂长带队。
  四、出访时间应根据出访任务的需要从严掌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长在外时间,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
  五、出国人员费用一般应由派员单位负担,所需外汇由各地、各部门自行解决。出国团组不得随意动用外汇请客送礼,或为单位、个人购买商品。如确需在外举行宴会,应与出访计划一同报批。出国人员的伙食费由出国团组集体掌握使用,按实报销。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者,由省外汇管理局按国务院发布的《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严肃处理。
  六、出国前,组团单位应主动与外事部门联系,对出国人员进行爱国主义、国际主义以及外事纪律、安全保密和外交礼仪方面的教育。在国外期间,各团组要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取得联系,主动汇报情况,接受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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