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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离休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离休
 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
 (1981年9月19日 皖发〔1981〕97号)


  我们党的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事业中,出生入死,艰苦奋斗,为党为人民做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关心和爱护老干部,妥善安置好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是关系到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四化建设的大事。为了使离休的老同志(系指符合国务院[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离休老干部)在政路上得到充分尊重,在生活上得到充分照顾,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要保证离休老干部与在职同级干部一样看文件、听报告、发给学习材料、参加重要问题的讨论。离休老干部较多的县以上单位,要增发文件供他们阅读;离休老干部较少的县以上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组织他们阅读。对一些行动不便不能到机关看文件、听报告的离休老干部,要派人将文件送给他们阅读,或向他们传达文件和报告的精神。应根据离休老干部的健康状况,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学习。身体不好的,也可以不参加。
  第二条 要关心离休党员老干部过好党的组织生活,在离休党员老干部较多的单位,可单独成立党小组或党支部,隶属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党的关系在干休所的,可单独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党的关系在原单位的,参加原单位党的组织生活。党组织开展活动,对身体较好的离休党员老干部,应通知他们参加,身体不好的,也可以不参加。
  第三条 要根据离休老干部的健康状况,组织他们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比如,组织他们巡视、视察,了解情况,撰写回忆录,编写革命史、地方志,聘请他们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教育,有条件的,还可参加各种协会、学会,进行一些理论、学术研究活动。
  第四条 在离休老干部居住比较集中的城镇、干休所或大的单位,应建立老干部活动场所。活动场所可设置图书、报刊、电视、棋类等,还可以组织一些身体尚好、爱好文体活动的离休老干部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体活动。
  第五条 节日活动和规模较大的纪念会、庆祝会,以及其他重要活动,要邀请离休老干部参加,并请离休老干部代表上主席台,看戏要请离休老干部坐前排。
  第六条 在每年党的生日和春节这两个节日期间,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对离休老干部的慰问活动,或召开座谈会、联欢会。在平时,也要经常去探望老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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