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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厅局级干部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二)生活用品,如收音机、电风扇、电视机等由个人自理。过去已配备的,应一律收回公用。
  四、交通工具
  (一)汽车:一律不得配专车,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用车,因私事用车应按规定收费。家属子女因特殊情况,如生病急需用车,应与本单位职工一视同仁。
  (二)因公外出乘坐火车、轮船用费,按财政部门规定办理。
  五、出差、出国到外地治病
  (一)外出检查工作,不能携带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凡有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同行的,其车、船、食宿费自理。
  (二)出国访问或接待外宾,除礼节上需要带夫人外,一律不准带家属子女。
  (三)确需到外地治病,应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办理。
  (四)外出工作和治疗,除有招待机关负责接待外,不得接受其他违反规定的招待,不许动用公款购送土特产品。
  (五)伙食费和粮票按规定标准收交。
  六、文化娱乐
  (一)不得为个人组织专场电影、戏剧以及其他文娱活动。
  (二)除外事活动外,不得在公共娱乐场所设特座。
  (三)为负责干部放映的“内部参考影片”,家属子女不得入场。
  (四)有关部门组织的集体文娱活动,本人及家属子女参加时,要同群众一样照章购票。
  七、不请客送礼
  (一)不准用公款、公物请客送礼。
  (二)不准以试用、试尝、借用等名义,无偿占有或低价购买国家和集体生产的产品。
  (三)各部门、各地区和生产单位,不准以任何名义向个人赠送物品。
  (四)在外事、外贸活动中,接受对方赠送的礼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1973]174号文件《关于接受和处理外国赠送礼品的规定》办理:“对价值不高的零星物品,如烟、酒、食品、小手工艺品、化妆品、头巾、小玩具等以及一般书籍杂志、画册、照片、纪念品等,由受礼单位酌情给本人或由受礼单位统一分配。”凡发现违反以上规定的,应予纠正。
  八、食品供应
  我省一律不搞食品特需供应。
  九、遗属的生活安排
  干部逝世后,对遗属的生活安排,接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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